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不满十八岁是一个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至于是从轻还是减轻以及从轻的幅度,则根据具体案件确定。
根据这一原则,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原则上不应判处法定最高刑,在具体量刑时一般应将未成年人中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低龄犯罪者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高龄犯罪者区别开来,在同一年龄段内的犯罪,在决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时,一般也要体现不同行为人年龄上的差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未成年人不论犯何罪均不应判处死刑。这是刚性要求,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所谓犯罪的时候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如果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即使审判的时候已满十八周岁也应适用本条规定。
我国未成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分案处理是指对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实行诉讼程序分离、分别关押、分别执行。诉讼程序分离是指未成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或有牵连的案件,只要不妨碍诉讼,要分案处理。
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除保障其享有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作为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外,还要注意认真落实其作为未成年人所享有的一些特别权利。
不公开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未成年案件时,不对社会公开,不允许旁听和记者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