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首次向社会公开了其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交的“383”改革方案总报告全文,勾勒出一幅详尽的改革“路线图”。报告建议,建立廉洁年金制度,公职人员未犯重大错误或未发现腐败行为的,退休后方可领取(10月27日《温州晚报》)。
建立廉洁年金制度,有“以薪养廉”的味道,其初衷和目的当然是激励国家公职人员廉洁自律,廉洁从政。但目的和初衷的正当,却不代表“廉洁年金”就能经受得住法理和情理的检验,不代表在实践中它就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而不出现走样变形。
对于国家公职人员来说,廉洁从政,廉洁自律,这是最为基本的要求之一了,也可以说是“从业底线”,是基本的“职业操守”,即便没有所谓的“廉洁年金”来激励,也是国家公职人员所必须做到的。那么,现在国家在付给了他们应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的同时,却又额外拿出一笔钱来,要求他们看在这笔钱的“面子”上不要犯重大错误,不要腐败,不但在情理上说不过去,在法律上似乎也找不到依据。
反腐倡廉当然没错,为了反腐倡廉,我们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党纪、政纪、国法、条例、办法,可以说是应有尽有,不管是谁因为在廉洁从政方面犯了错误,都能根据以上这些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对号入座,违纪的就按照党纪、政纪处分,违法的按照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那么,一份完全建立在自觉自律基础之上,没有丝毫外在约束力和强制力的“廉洁年金”,难道其作用会比现有的党纪国法更大?对这个问题,答案显然无法令人乐观。
“廉洁年金”存在的另外一个值得关注的“漏洞”,就是可能不但起不到激励廉洁的作用,反而成了权力自肥的一种手段,最终沦为国家公职人员的一种“专属福利”,甚至在客观上助长新的腐败行为。在这方面,并非没有“先例”可循。比如近年来,很多地方为了遏制公车腐败,先后制定和推出了形式不同的“车改”举措,基本思路是按照官员职务级别的不同,给予额度不同的现金补贴,以鼓励公职人员在日常的工作和公务活动中减少公车的使用。
可是结果呢?在权力自肥和缺乏监管的“双重作用”下,很多领导干部每月拿着高额车改补贴的同时,公车还是照用不误,所谓“车补”最终成了政府公职人员工资之外的“外快”。如果“廉洁年金”没有完备的制度设计和严格的监管举措,极有可能陷入和“车补”一样的境地。说到底,在党纪国法已经基本完备,身边也不断有官员落马,获刑入狱甚至被判处死刑的警示下,仍旧不停地有官员前腐后继,依靠所谓的“廉洁年金”,又能起到多大的作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