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政府、大社会”是社会管理改革的方向,但在强调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的同时,也必须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共同实现社会组织的健康茁壮成长。当前,社会组织管理改革的方向就是去行政化,尤须割除“二政府”这一“毒瘤”,切断政府机关与社会组织之间的“隐性利益链”。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日前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办法》明确社会组织坚持政社分开的原则,规定现职国家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异地商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中兼职,离退休后确需兼任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这预示着广州将进一步铺开社会组织管理改革,推进社会组织民间化、自治化和市场化。
伴随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步伐的加快,行政削权放权的力度越来越大,而社会组织承接的职能和权力则越来越多。9月30日,国务院下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财政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这意味着,今后有资质、有能力的社会组织可通过提供公共服务的形式,从政府财政渠道获得资金支持。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既是政府简政放权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组织发展壮大的基本动力。目前,我国社会组织总收入来自政府财政的比例还偏低,2012年占比仅为5.2%左右,远远低于德国的65%、英国的45%、美国的40%、印度的36%。然而,差距代表着发展空间,改革蕴藏着发展机遇。随着政府改革自上而下铺陈开来,我国的社会组织将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但是,社会组织做好准备了吗?至少对于“二政府”来说还没有。这类社会组织之所以被冠以“二政府”,是因为它们与行政主管单位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借用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的话来概括,这些组织“戴市场的帽子,拿政府的鞭子,坐行业的轿子,收企业的票子,供官员兼职的位子”。倘若让“二政府”去承接政府的部分职能和权力,势必与政府机关毫无二致,而这样“放权”不仅违背公众的期望,同时也偏离改革的方向。因此,在推进政府简政放权改革的同时,必须同步推进社会组织管理改革。否则,权力只是在政府与类政府组织间转移,权力的行政属性和垄断属性没有根本变化。广州拟出台的《办法》,无疑是社会组织去行政化改革的务实之举。无论是“八类社会组织可以直接登记”,还是“现职公务员禁入社会组织”,抑或“允许同一行业成立多个协会”,目的都是为了淡化社会组织与政府机关的关联,同时通过引入市场竞争逐步实现“去垄断化”。
我省历来重视社会组织发展问题,去年5月,省委、省政府出台新的《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确定了“去行政化、去垄断化、去单一化”原则,规定机关人员不得兼职行业协会,政府职能部门或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要与行业协会彻底分离。不难看出,广州《办法》是对全省《方案》的贯彻和细化,指向都是全面推动社会组织的改革发展。但在现实中,社会组织改革的最大阻力恰在其行政主管单位。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是,许多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的会长或法人代表,往往都是主管单位的现职或退休领导干部,指望主管单位摒弃部门利益不现实,期待既得利益者主动“自我革命”不容易。这就需要在加强改革顶层设计的同时,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评估制度,尤其需要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一方面要科学量化评估指标,另一方面要接受企业、公众、媒体的监督,但更为重要的是对违规社会组织以及不达标行业协会建立有序的退出机制。
“小政府、大社会”是社会管理改革的方向,但在强调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的同时,也必须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共同实现社会组织的健康茁壮成长。当前,社会组织管理改革的方向就是去行政化,尤须割除“二政府”这一“毒瘤”,切断政府机关与社会组织之间的“隐性利益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