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三中全会《决定》解读之五,解读如何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文章称,要适当分解主要领导干部权力和责任。应按照分工负责原则来确定主要领导干部分管的事项、掌握的权力以及应负的责任,减少主要领导干部对具体事务的插手干预,降低主要领导干部对班子成员晋升时的权重。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指出:“反腐倡廉建设,必须从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抓起。主要领导干部也就是一把手,把该负的责任负起来了,把自身管好了,很多事就好办多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再次强调,要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大量事实表明,地位越高、权力越大,就越应受到制约和监督,决不允许存在超越于党纪国法之上、不接受监督的特殊党员、特殊公民,尤其要保证一把手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应该说,各级一把手都是我们党最宝贵的财富,是经过党的长期培养,经历许多严峻考验,脱颖而出的。一把手要主持全局工作,他的能力和远见卓识,他“带班”的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一个班子的领导水平和凝聚力。但也正因此,在现有体制下,各级一把手权力如果高度集中,容易导致权力拥有者在各种场合都有“一言九鼎”的威力,使法定程序常常变成一纸空文,处于“空转”的状态。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曾用“牛栏关猫,进出自如”来形容他的权力如何自由。因此,不断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特别是对一把手的监督,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的一个鲜明特点。此次中纪委更是明确提出,适当分解一把手的权力和责任以解决一把手监督问题。“限权”有利于形成班子成员内部相互制约和协调的权力运行闭环系统,是对一把手的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的有效方式。
对于一把手的“限权”,各地已有实践,核心内容便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具体事务。为防止一把手“一股独大”,广东出台了预防腐败的《实施意见》,其中要求,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等重要部门工作;探索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人述责制度;对有群众实名举报的一把手必须及时核查。《检察日报》曾经把一把手职务犯罪的手段归结为六种:利用人事权收受贿赂、利用财务支配权直接侵吞公款、利用建筑工程决策权收受贿赂、利用形形色色的审批权受贿、利用政府采购或者商品购销决定权受贿、利用权力的影响力从中受贿。从中我们不难发现,一把手手中的人事权、财务权、决策权,正是一把手犯罪得逞的重要条件。通过限制一把手的权力,将人权、财权分流给副职官员,目的是为了形成有效的权力制约。可以预计,形成“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运行机制,将为目前一把手独大的政治生态环境带来质的改变。
中纪委同时指出,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的一种直接方式,具有其他监督手段无可替代的作用。要对“一把手”的权力进行有效监督、限制,必须通过包括政治体制改革在内的各项体制改革,从源头上明确和落实“一把手的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这个至关重要的命题。从各项体制改革逐步深入推进的过程中,我们也逐渐看到了对一把手限权的力量。让人民行使监督权,让一把手的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是我们反腐倡廉工作的核心所在。在现阶段,解决一把手监督问题,不仅可以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而且可以为社会公众树立反腐的信心,扩大廉政参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