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行为人自愿、积极规劝同案犯到司法机关投案,同案犯亦因行为人的规劝而主动投案,这具有突出 的社会意义和价值,是符合刑法关于立功制度的立法本意,应给予积极的司法评价。那么立功司法解释是怎样的?立功线索来源的具体认定是怎样的?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如何减刑?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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