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要件。立功的主体是一切归案的犯罪分子,无论其主观恶性轻重、犯的是何种罪行、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有无悔罪表现、有无自首、坦白等情节。
2、时间要件。立功必须发生于犯罪分子到案后,终审判决生效前。“到案”包括二种情况,一是指在询问、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及公民扭送过程中,从犯罪分子被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应认为是“到案”。二是指犯罪分子自动投案,自动投案的认定从自首制度。立功的开始时间不宜定得过早,一般应以犯罪分子知道自己的罪行被司法机关通过法律程序确认之时为宜,因为只有此时犯罪分子才有立功赎罪的愿望。
3、行为要件,即犯罪分子实施的立功行为。具体包括刑法第68条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五种形式的一般立功及重大立功行为。
4、确认要件。即犯罪分子所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事实、所提供的破案线索、所提供的其他犯罪分子的藏匿地点、活动规律等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司法机关据此查证了他人犯罪事实、侦破了其他案件、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反之,如果犯罪分子所揭发、提供的内容不属实,或未能查证属实,则不能认定立功。另外,如果犯罪分子虽想阻止他人犯罪事实,但未能成功,或者虽做了一些其他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的行为,但表现并不突出,也不足以构成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