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提出,必须坚定不移地反对腐败,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强调,从严治党,惩治这一手决不能放松;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要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一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作为重要任务和工作目标,不断加大办案工作力度,积极转变办案方式,进一步加强办案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努力开创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新局面。
“坚持标本兼治,当前要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2013年初,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中央纪委委员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研讨班上提出的科学论断,对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坚持抓早抓小,快查快结。对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处置,防止小错酿成大错,已成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转变办案方式的核心内容。
——集中力量加大初核等办案工作力度,减少暂存、留存类线索,努力形成有反映就与当事人见面、把问题尽快搞清楚的机制,实现廉洁自律的经常化、常态化。
——对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充分运用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等方式,早打招呼早提醒,落实抓早抓小的要求。
——进一步严格办案时限要求,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领导干部,着力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在规定时限内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提高办案效率。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在法治框架下查处腐败,使反腐败斗争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是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的根本方向。为使案件查办工作沿着法治轨道推进,充分体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精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加强查办案件法规制度建设,结合实践和新的情况修订、补充和完善制度,规范办案中的裁量权。
——对线索处置,中央纪委研究制定了拟立案、初核、暂存、留存和了结五类处置方式和标准,完善和细化侧面了解、初核、立案、采取党内审查措施、涉案款物管理等各项制度。
——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央纪委监察部进行了清理。1978年至2012年6月由中央纪委制定或者牵头制定的包括查办案件工作在内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经过逐个文件逐项条款的清理,决定废止37个、失效28个,制定出台了《关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优化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加强职能部门间协同办案是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在办案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当前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客观需要。
——着眼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整合优化内设机构。中央纪委监察部率先行动,增加了2个纪检监察室。截至2013年10月底,有17个省(区、市)纪委参照中央纪委做法,新设立1至2个纪检监察室。这一调整,有力地加强了办案工作力量,为进一步加大惩治腐败力度提供了组织保障。
——加强组织协调。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多次召开会议,对办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地方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为顺利查处重大复杂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增强协同办案能力。纪检监察机关不断健全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审计机关等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等方面的工作机制,提高组织协调的效率和效果。
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水平的必然要求。在加大办案工作力度的同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更重视对办案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依纪依法办案水平。
——中央纪委对反映中管干部问题线索进行了全面清理,初步建立了规范管理的工作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切实加强和规范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努力实现对问题线索的全面清理和规范处置,强化问题线索管理的保密工作,防止发生跑风漏气和失泄密问题。
——中央纪委组织开展对部分省区市办案安全工作专项检查,严肃追究并通报发生办案安全事故相关人员的责任特别是领导责任,督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自觉坚持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严格执行和落实各项办案安全制度和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信访、受理、初核、立案、调查、审理、执行和管理等各项制度和程序性规定,切实加强对办案工作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督和经常性检查,确保查办的每个案件都成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新华社记者赵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