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马路上目睹有人摔倒,是否应当予以救助,这是道德而非法律所调整的事项。然而,这类案件却给社会公众传递了这样一个非常危险的信号:好心反而可能会被陷害,甚至要承担赔偿责任。如2007年彭宇案中,一审法官曾认为:"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虽然多年以后真相大白,彭宇确实撞了人,但当时法官的推论欠缺法律和事实依据,产生的负面影响至今没有消除。依据我国法律,侵权责任的成立必然要求存在侵权行为。显然,简单地认为损害发生后的救助构成法律意义上对侵权行为的自认,于法无据,于理不合,因为无论是不是撞人者,具有基本良知的人都可能会对倒地不起的老太进行救助。这样的处理结果对于救助他人者是一种巨大的打击,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错误的指引作用。如果做好事的后果是给自己带来巨大麻烦,那么还有人愿意做好事吗?对于摔倒在地的人,扶还是不扶、扶了会产生什么后果,已然成为人们施救之前仔细考虑的问题。
平心而论,被救助者之所以会如此作为,也许是担心家人责备自己走路不小心跌倒,也许是担心给家人带来沉重的医疗费用负担,但无论起因如何,其明知事实真相,却一口将救助者咬定为撞人者,进而要求赔偿的行为,无疑是一种以怨报德。《国语路周语》云:"以怨报德,不仁。"这种现象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批评,然而,"徒善不足以为政"鈥斺�數赖虑丛鹚溆心谠诘脑际Γ侨狈λ痉ň燃玫幕埃酪逡仓荒芟萦诶Ь场J率瞪希嘶竦靡欢ㄊ畹�"赔偿金",虚构被撞事实,向对方主张本不存在的权利,这种行为不仅仅是不道德的,也是违法的。首先,从行政处罚的角度,类似案件中的老太摔倒之后隐瞒真相、编造谎言,向救助者索取医疗费、赔偿金等财物,使对方被迫交出财物,这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应根据该法第49条关于敲诈勒索行为的规定,处以罚款或拘留的行政处罚。在四川达州的事件中,当地公安机关经过调查,作出了正确的处理结果。其次,从刑事的角度,多次敲诈勒索或者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就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那么简单了,而可能构成犯罪。在类似案例中,被救助者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故意敲诈救助者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倘若被救助者在两年内三次以上以同样的方式故意实施了类似行为,或者因此获利的数额在两千元以上的,就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应根据具体情节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诬陷好人、讹诈钱财的行为必须得到法律的制裁。让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不仅是对恶行的遏制与震慑,更是为了达到醇化风气、提升道德的目的,否则必将使好人受冤屈、道德无处存。当然,如果行为人是年迈体弱的老人,在追究法律责任时对此情节可以在法定幅度内予以考虑。因为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矜老恤幼的传统,这在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中也一直有所体现,例如西周时期的《礼记路曲礼》就记载"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直到今天,我国立法对于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老年人犯罪从轻处罚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例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70周岁以上的老人,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只做出行政拘留处罚的决定,而不具体执行拘留。此外,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老年人量刑的规定,对于年龄在75周岁以上的老人,可视情况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律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任何人的行为突破道德的底线,给社会造成危害时,其行为便进入了法律的调整范围,如果触犯法律,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当好人遭到讹诈时,整个社会的良心都会受到挑战。此时舆论的道义谴责已经无法阻止恶行,法律便应当挺身而出,承担起主持正义、惩奸罚恶的重任。聽聽(作者:孟强聽孔德翰单位: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