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开始的那场大家讨伐国某的舆论狂潮如今已然消退,曾经被媒体口诛笔伐的“金融大盗”已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相对于现在被媒体炒得火热的许霆案件来说,曾经火爆一时的“金融大盗国某”的二审是在静悄悄的情形下宣判的。
关心这起案件的人们开始也曾一度怀疑一审15年有期徒刑是否“判轻了”,随着案情的明朗化以及二审对国某的大幅减刑,焦点再次回归到对国某最初犯罪事实的重新认定。
国某造成的一系列经济问题似乎已在慢慢解决,但从震惊全国的金融大案到如今静悄悄的二审,给我们却留下的疑问实在是太多太多……
从2006年江苏无锡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到2008年江苏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国某用了将近两年时间等待。
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苏刑二终字第0082号)里,记者看到江苏高院改判国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人民币一百万元;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人民币一百万元。”
同一审的十五年有期徒刑另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相比,二审的判决结果出乎了大部分人的意料。
采访中,江苏高院刑三庭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经过阅卷、询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辩护意见后,江苏高院认为事实清楚,二审判决不开庭审理。尽管法院人士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称结果尚未生效,但江苏高院的二审刑事判决书已于今年2月初下发。
尽管国某的二审辩护律师周羽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还是显得有些小心谨慎“现在还在等最高院的核准,判决的结果有可能还有变故”。
但按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事诉讼法专家洪道德的推断,结果还是颇为乐观的。“国某的案子跟许霆案类似,两案的二审判决结果都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到目前为止,我所看到的需要核准的案件,大部分都是通过的。”
洪道德告诉记者,目前在我国需要最高院核准的只有两种判决,一种是死刑判决,另一种就是根据我国刑法第63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法律减刑的情节,但是根据全案的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刑”。
是什么让江苏高院给国某以法定刑以下的轻判呢?一审上诉的理由充分吗?
在二审判决书里,记者看到国某提出的上诉理由共有四条:未与吴克夫事先商量;对西华路营业部开设或代管的账户由交易员代为操作,对交易员误解其意而直接在宁禄投资加钱还钱以及做国债回购其均不知情,其和广证公司有融资、融券的约定,因此即便是上述操作,3亿元资金亦为其向广证公司的融资,宁禄投资公司享有相应权利;九九公司为了增加注册资本实际注入了资金,并非虚假注资,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等理由。
对上诉理由,江苏高院均判决为“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江苏高院同时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也就是说,一审和二审对嫌疑人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基本一致的。而判决书在解释为何认定同样的犯罪事实却出现不同的审判结果时,是这样说的:“上诉人国某虽不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在本院审理期间,由于其积极协助行为,被害单位的损失得以全额挽回,故其所犯合同诈骗罪可予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协助受害单位挽回损失是否能成为嫌疑人大幅减刑的依据?如果该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国某一审定罪的依据何在?此外国某又为什么不在一审期间积极配合,而在二审“积极协助”呢?
“国某并不是在一审期间不配合,由于客观原因,国某当时很难同时配合各地的公安办案。”在国案一审进入最后阶段开始介入此案的周羽正律师显得欲言又止。
“当时大家就像盲人摸象一样,现在各地公安都很清楚自己该做什么。现在所有债务处理问题已进入尾声。”国某辩护律师周羽正如是说。
“如果我相信法院的终审判决,那以前加在国某身上的很多罪行就都是莫无须有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学专家对记者说。
关心这起案件的人们开始也曾一度怀疑一审15年有期徒刑是否“判轻了”,随着案情的明朗化,焦点再次回归到对国某最初犯罪事实的重新认定。
在采访的过程中,洪道德回忆起4年前在北京召开的一场专题研讨会,这是一场围绕国某案件展开的研讨会,参会的有法学家、经济学者,以及国案部分债权人。当时的背景是国某刚作为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不到2个月,山东省、广东省、江苏省和江西省相继成立专案组。
“当时相关部门在通报完整个案件之后,我的感觉就是办案进展步履维艰。”洪道德回忆道,“我是专家里面第一个发言的,国某在很多地方都涉嫌犯罪,各地都是平级机关,为了维护本地的利益,会根据嫌疑人在当地的犯罪活动定性,有的地方可能以民事纠纷对待,有的就会以刑事犯罪对待,肯定就会出现混乱。”
也正是因为这种混乱,造成了当时一审期间国某很难配合协助各地警方挽回各地债权人的损失,也造成了各地债权人纷纷拿出包括媒体舆论在内的各种筹码,对国某以及相关的侦查、审判机关施加压力,意图案件朝对自己有利的方向解决。在当时混乱的局面下,甚至还出现了个别债务人为了赖帐,将与国某毫不相干的合同欠债债权人说成是国某在上海的代理人,妄图以此将在上海一中院败诉的案件翻过来。
这些因素混合在一起,就造成了案件侦查困难、法院久拖不判、债权人难以追讨损失等一系列问题的出现。正是种种因素,加之巨大的舆论压力,促成了将一起简单的合同案一审判决了15年有期徒刑还另加5年剥夺政治权利的倚重结果。
江苏高院对二审国案选择了不开庭审理,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正是替之前被众多媒体妖魔化了的国某案件做做降温处理。
从15年有期徒刑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减去国某已被羁押逾4年,国某有可能于近期重获自由。
(为澄清所谓国某金融大盗虚假报道的事实,本报将陆续刊发本报记者采访编发的国某“金融大盗案”真相,以飨读者,敬请关注。)
没有严肃而复杂的庭审程序、没有庄严的法槌的敲击声,曾经沸沸扬扬的“金融大盗”国某案历经四年的刑事诉讼程序,日前终于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静悄悄地落下了帷幕。经江苏省高院终审判决:国某犯合同诈骗罪和虚报注册资金罪,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这起案件从判决书的案情表述来看非常简单,但从公安机关刑拘国某,到检察机关二退侦结移送的起诉卷;从一再延期一审开庭时间,到二审迟迟不能终审判决,似乎又在告诉人们,此案并非像人们想像的那么简单,它的背后似乎有着十分复杂的运作程序,需要冗长的操作时间来完成运作,以至于法律规定的诉讼时间一再被延长。当然局外人是难以窥视这背后的程序,仅从表像上看,此案一定是非常复杂而以至于法院迟迟难以下判,最后竟将一审判决的刑期砍了个三分之二以上完成终审。
几乎是在国某被拘捕的同时,众多媒体不约而同地掀起了一场声势颇为壮观的对国某的口诛笔伐运动。各媒体反复重复着这样一个故事:国某从银行、证券市场盗走了80亿元资金,是金融大盗;国某有一张巨大的保护网,控制四十余家企业洗钱,是一股白领黑势力;中央政法委2004年在全国督办25件大案,国某就占了二件;国某已被最高人民检查院、公安部及广东、山东、江苏、河北等省公安厅立案侦察;如国不出事一定是中国的首富云云。
江苏省高院的终审判决让几乎所有报道过国某案的媒体颇感意外和失望。
人们不知道该相信这份沉甸甸的高级法院的终审判决书呢?还是相信那铺天盖地的媒体报道?
这份盖有国徽的判决书明白无误地澄清了如下事实;什么“金融大盗”,国某没有从银行、金融机构诈骗过一分钱!什么“白领黑势力”,国某没有向任何国家公务员甚至企事业负责人行贿过一分钱,同样也没有任何一位官员为国某和国案说过一句话,哪怕是一句合适的“官话”!什么国某诈骗集团操纵40几个企业洗钱,国某案仅涉及至今还一直在司法和法学理论界存在着罪与非罪的极大争议的合同“诈骗”罪和“虚报注册资金”罪。
本报早在其他媒体舆论一边倒地报道“金融大盗”故事时,就独家采访并披露过中央政法委没有督办过所谓的二件国某大案、更不存在所谓的25件督办的大案;最高人民检查院等也没有立过所谓国某诈骗案。国某案就是一件极普通且极具争议的经济案件。
本报唯一独家准确地报道国某案,不是本报有什么内幕消息,而是本报一贯遵循着新闻报道必须的客观、公正性;本报一贯坚持新闻报道的真实性,绝不随大流一边倒,更不会受任何利益集团和个人的利益诱使或操纵。
国某案的严重虚假报道造成的后果是严重的,它不仅严重干扰了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侦查活动,给人民法院的审判造成了巨大的不正常的舆论压力;还由于这些虚假报道,给有关各地政府对相关投资项目的决策造成了误判;一些媒体还肆无忌惮将国某的亲属和公司的员工甚至国某的朋友、熟人公开点名为所谓的国某“犯罪集团成员”,严重侵犯了这些公民的人权,损害了这些公民的名誉。当然,在国某案真像大白时,这些编造假新闻的媒体也将受到读者的谴责和唾弃。
为纠正相关媒体毫无根据的虚假编造,新华社在国某案一审判决后,编发了无锡市中级法院对国某案的判决内容及判决结果的新闻稿,央视也在新闻联播中作了报道。令人遗憾的是,还有少数媒体熟视无睹,依旧在重复着自编的故事。可见这些媒体的新闻造假已走火入魔,可见新闻打假任重道远、新闻打假必须下重拳!
新闻的生命在于真实,靠造假新闻吸引读者是不能持久的,事实真像终有大白于天下的一天。
国某案的二审判决不仅对国某作出了程序上的终审判决,也对沸沸扬扬的所谓“金融大盗”假新闻作出了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