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罪犯甲,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监狱服刑。甲服刑一年零九个月后,监狱提出其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假释。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甲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获得表扬1次,记功1次。另查明:(1)司法局出具的《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证实,甲家在农村,父母常年身体不好,家庭经济条件困难,其本人及家人平常无不良嗜好,与邻居关系相处和睦。
其居住地村委会、邻居及其家属均表示愿意协助对其进行监管教育。(2)刑事判决书及谅解书证实,甲虽在犯罪中骗取他人一定数量的钱款,但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全部退还所骗款项,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社会影响不大。(3)甲具有较高文化程度,假释后有能力凭借自身的劳动获取生活来源。
本案中可以看出,甲确有悔改表现,且假释后再犯罪的可能性较小,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法院在充分听取有关方面代表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对甲作出准予假释的裁定合情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