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半月谈》报道,随着我国行政审批改革的推进,很多显性的审批事项被清理了,但隐性的审批行为还存在。隐性审批往往打着宏观调控的旗号,做着干预微观经济的事情,让企业无所适从、疲于应付。其中,隐蔽而顽固的是行政审批中的第三方“中介服务”。在前不久召开的全国“两会”上,一些代表委员表示,在行政审批改革过程中要防范行业协会异化为“二政府”,成为制约经济活力释放的又一枷锁。一个突出问题是,挂靠在政府各部门的事业单位和各类公司、行业协会、商会、中介等社会组织阻碍了简政放权的有效实施。
为什么本来应该有助于简政放权实施的中介组织变成了阻挠者呢?关键在于权力定位与利益纠葛。不少社会组织并不是纯粹的民间组织,而是“关系户”、“二政府”。一些社会组织介于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承接了政府权力的转移,但这种权力转移只是换了名称,换了组织,是“换汤不换药”,对于企业来说,不过是变换了“婆婆”的名字。比如不少社会组织从事具有官方色彩的协调、联系、评优等活动,目的就是从企业那里挣钱。简政放权对于企业的好处体现得不够,这就说明简政放权出现了可能被异化的风险。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让政府可办可不办的交给社会去办,然而交给社会去办的目的是什么?是为市场主体服务,让市场能够起到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但根据调查发现,一些地方虽然行政审批的项目少了,但需前置评估的项目却多了,都需要中介机构提供评估、鉴定、认证及检测等服务。没有这些中介的强制性服务,职能部门便拒绝受理审批,中介因而演变成“二政府”。企业面对多出来的“婆婆”,自然苦不堪言。如果让社会组织具备强制服务的职能,则任何社会组织都会因权力滋长而变成干预微观经济的另一化身。这与简政放权的初衷显然背道而驰。
要想简政放权有实效,不仅审批项目要精简,审批权力要下放,审批程序要简化,关键还在于不能一边做“减法”一边做“加法”。这就需要割断行政部门与部分社会组织的姻亲关系,避免行政部门设立下属社会组织或事业单位来承接政府转移的“业务”。此外,还必须让社会组织互相竞争,让企业有更多的自主选择权,而不是硬性规定某项业务必须归属于某家社会组织。否则,社会组织的属性就不明,更偏向行政权力而不是偏向社会服务。
审批权的精简和下放是权力对于权力本身的“刮骨疗伤”,如果这种精简和下放又通过下设的社会组织给兜回来,那不过是权力收放自如的猫鼠游戏,仍然阻碍经济的正常发展,阻碍市场的充分发育。这就需要我们清查隐形审批权,清理“负面权力清单”,真正让社会组织为社会服务,让市场主体享有公平、公正和可选择的服务。作为释放改革红利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必须再度审视,坚决落实到位,让简政放权一锤定音,走出治乱循环的“黄宗羲定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