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来谈谈船长的法律责任。虽然还没有船长“必须”最后离船的法律规定,但绝大多数国家都不允许“弃船先逃”,一些国家更是明文规定“应当”最后离船。韩国《船员法》就规定,船舶在遇到危险时,若船长没有“谨慎救助人命、船舶及货物”,可被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韩国《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规定了“弃船先逃罪”:如果事故船舶的乘务员未履行救援义务造成乘客遇难,将被处以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徒刑。根据美国的海事法律,弃船逃生的船长不会受到刑事指控,但如果船长逃避责任导致乘客死伤,依然要面临过失杀人罪名。而在意大利、西班牙等国,船长弃船则有可能被认定为触犯刑法。相比较而言,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更为具体,《海商法》和《船员条例》同时规定:“弃船时,船长必须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
这是一道事关生命优先的选择题,我们不能苛求船长“必须最后一个离船”,但“不率先逃生”理应成为行为底线。然而,现实远比影片和小说残酷,弃船先逃的船长并不鲜见。1991年,希腊游轮“海洋”号在南非海域发生漏水事故,船长阿瓦纳斯和部下不但没有在第一时间通知乘客,反而自己乘坐救生船逃生;2012年,意大利游轮歌诗达“协和”号发生触礁事故,在仍有大量乘客未获救的情况下,船长弗朗切斯科·斯凯蒂诺却弃船逃跑……瑞典乌普萨拉大学的迈克尔·艾林德和奥斯卡·埃里克森更是研究发现,在18起沉船事故样本中,有11起妇女的生还率都低于男性,平均生还率最大的是船员,第二名则非船长莫属,而儿童的生还率最低。历史和经验告诉我们,只有严格贯彻“妇孺优先逃生、船长最后离船”的原则,妇女和儿童的生还率才会大大提高。
船长“最后离船”的光荣传统正面临着严峻挑战,在职业荣誉和求生本能之间出现“右倾”。但无论如何,船长都不能弃船先逃,这是道德底线,更是法律规范。日前,韩国调查部门已经正式逮捕李俊锡,他将面临包括疏于职守在内的5项指控,他需要为自己的弃船先逃行为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