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会寄一封意见书给派出所,然后家属拿着这个去司法局盖章,然后写几句同意之类的话,然后再拿到镇政府去盖章,也写几句同意之类的话,最后派出所也盖章,也写几句同意的话,再把信寄回去,(他信里有你寄回去的地址,还有咨询电话)好象是监狱行政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中的一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对老年和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致残)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对除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外,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残犯,可以依法予以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1-10)》第21条规定: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根据上述规定,满足假释条件的由监狱管理部门向法院申报,再由法院依据材料作出是否假释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