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某因住房及其父亲的工资问题对新野县溧河铺镇卫生院院长程某有意见,遂于2003年1月17日晚9时左右,趁程办公室无人之机,用脚揣开门,用一蓝色打火机点燃室内的沙发垫、被子、单子、沙发椅和茶几等物,后因火势大,被告人芦某心里害怕,就主动将火扑灭,造成经济损失33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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