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郑某在成都市武侯区A学校附近,以语言威胁的方式抢走该校学生葛某某滑盖手机一部,后销赃,赃款挥霍耗用。
2011年2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郑某在本市武侯区簇桥龙井早市十字路口附近,以语言威胁方式抢走被害学生蒋某某一部黑色直板手机,后销赃,赃款挥霍耗用。
2011年3月1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郑某在本市武侯区B附近,强行向被害人贺某索要钱财,贺某提出自己没有钱,要向同学魏某某借,后二人便押送贺某到簇锦家园附近,找到被害学生魏某某,后以语言威胁方式威胁贺某与魏某某,强行索取魏某某现金人民币112元。
2011年3月2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郑某在本市武侯区A学校,以语言威胁方式抢走被害学生王某某黑色直板手机一部,后销赃,赃款挥霍耗用。
2011年3月1日晚,被告人李某伙同郑某在本市武侯区A学校附近,以语言威胁的方式抢劫学生赖某某现金人民币100元,后以钱太少为由,威胁赖某某于次日再拿100元,次日李某与郑某守在学校门口,赖某某无奈只得又交出115元现金。
2011年3月3日被告人李某、郑某在本市武侯区五通桥附近被公安干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抢直板手机一部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某多次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所抢手机部分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