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公安部下发《关于建立完善暴力恐怖犯罪活动举报奖励机制的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在强化专门工作的同时,建立完善暴力恐怖犯罪活动举报奖励机制,广泛发动群众及时举报涉恐涉暴线索,严密防范、坚决打击暴力恐怖犯罪。根据通知,各地具体举报奖励办法应充分体现“重金奖励、及时兑现、规范运作和严格保护举报人”的原则。
通知明确了鼓励群众重点举报的几种情形:组织、策划、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为暴力恐怖活动提供资金、作案工具、场所等帮助和交通工具等便利条件的,非法制造、经营、运输、邮寄、传播、私藏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宣传品(包括书刊、传单、电子出版物、音视频以及其他含有宣传暴力恐怖、宗教极端内容的物品)的,其他涉嫌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犯罪活动。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各地公安机关要从便于群众举报、便于核查的角度,告知群众举报途径。群众可向执勤民警举报,到公安机关上门举报,通过“110”报警电话、“12110”短信报警平台以及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举报。特殊情况下,群众可以异地举报。
通知规定,公安机关、公安民警接到举报后,必须认真受理、书面记录,并及时转至本级公安机关负责反恐工作的主管部门处理。“考虑到县级公安机关难以独立承担涉恐线索的侦查调查、比对分析、梳理串并等任务,县级以下公安机关接到举报的,要在迅速核实的同时,及时上报地市级公安机关。”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说。
通知还特别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对群众举报情况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查证、奖励、宣传等工作中不得公开能够确定举报人的信息;对可能发生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要及时进行调查了解,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举报人。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因工作失误造成举报人人身安全和财产等受到威胁或损害的,要追查相关人员的责任。
据介绍,各地公安机关对群众举报,要根据举报的线索价值和具体情况,划分为若干等级,分级给予现金奖励。
通知明确了给予奖励、不予奖励和追究法律责任的三种情形。考虑到有的举报线索不涉恐但对打击其他违法犯罪发挥了作用,或有的群众出于良好动机举报了不实情况,《通知》还明确了奖励和不予追究责任的界定要求:
——经查证不属于暴力恐怖犯罪活动,但对打击其他违法犯罪、抓获犯罪嫌疑人发挥作用的,按照其他规定予以奖励。
——对谎报警情、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或借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要求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举报人主观动机良好,因认知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不实的不在此列。(记者张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