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于1994年1月25日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南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李**要与朱**谈恋爱,多次对朱**进行纠缠和拦截,遭拒绝后竟进行威胁恐吓,并伺机报复。1993年9月9日20时许,李**携刀强行进入朱**家,与朱**的母亲刘**口角撕打起来。李**扬言:找你算帐来了,我今天就挑朱**的脚筋。正在撕打时,朱**进屋。李**见到朱**后,用脚将其踹倒,一手拿水果刀,叫喊:不跟我谈恋爱,就挑断你的脚筋。说着就持刀向朱**刺去。刘**见李**用刀刺朱**,便用手电筒打李**的头部,李**又返身同刘**撕打,朱**得以逃出门外。此时,被告人朱*红进入屋内,见李**正用刀刺向其母亲,便上前制止。李**又持刀将朱*红的右手扎破。刘**用手电筒将李**手中的水果刀打落在地。朱*红抢刀在手,李**又与朱*红夺刀、撕打。在撕打过程中,朱*红刺中李**的胸部和腹部多处。经法医鉴定:李**系右肺、肝脏受锐器刺伤,造成血气胸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朱*红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