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的侵害行为是否可以实施防卫,应分两种情况,如果防卫人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一般不能实施防卫,但可实行紧急避险;如果防卫人并不知晓侵害人是无责任能力的人,在遭受侵害时,出于防卫意图实行了必要的“反击”,对这种情况应作为假想防卫处理。因为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虽然是一种对社会有害的行为,但并非不法侵害行为。刑法意义上的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人的有罪过或有过错的行为,也只有这种行为才会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而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要么是因为年幼无知(不满14周岁的人),要么是一种生理上的病态反应(严重精神病患者),此种行为不能成为法律否定评价的对象,也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对象,行为人将此种侵害行为误认为是不法侵受害行为,显然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只能作为假想防卫对待。此时,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对方是无责任能力人而没有预见,主观上有有过失,客观上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则应以过失犯罪论处;如果行为人不可能预见到侵害人是无责任能力的人,主观上无犯罪过失,则属于意外事件,不承担刑事上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