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法律对我们行为的约束是多方面的。《国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了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其中就包括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应该达成对国家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的四项共识:一是高度重视国家安全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二是深化国防涉密技术案件“两法衔接”,三是加强对国家安全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研究与信息交流,四是大力提升维护国家安全与国防知识产权的意识。
需要强调的是,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上述罪的,依照刑法规定酌情处罚。
因此,当行为人的行为事实符合上述情节严重的界定标准时,就涉嫌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犯罪。如果违纪人员行为触犯《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同时,又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犯罪,在移送司法机关之前,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