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在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某乡村小学工作的朱某在没有考取驾照的情况下,于2004年5月14日以2400元的价格购得一辆过期报废的面包车。次日晨,他驾车路过徐州市铜山县利国中学附近时,将行人林某撞倒,林某当场昏迷。朱某看到四周无人,遂将伤者抱上车带到野外,抛弃于山脚下一土坑内,然后驾车逃离,结果伤者因颅脑损伤未能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16日,朱某被公安机关缉拿归案。请问,朱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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