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触犯刑律的非道路交通事故。交巡警部门负责接处警,勘察事故现场,固定有关证据,分析事故原因,综合作出非道路交通事故意见书,移交辖区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召集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功出现纠纷时,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不组织调解工作,直接告知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触犯刑律的非道路交通事故。交巡警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共同负责接处警,负责事故现场前期处置工作,勘察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固定证据,交巡警部门向派出所、刑侦部门提供《非道路交通事故意见书》,分析事故原因,同时根据案情发展情况及案件性质,及时移交刑侦部门处理,追究肇事者相应的刑事责任。
非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责任处罚的适用可分以下三种情况。
1、非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调解工作。为解决因非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1992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发文《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当事人就非道路上发生的与车辆、行人有关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符合民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办法》》第四条明文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主管部门,并通知当事人。”因此,公安派出所可以承担非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工作,属于治安范围解决的问题,但必须是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之上,如遇事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同意调解的,应当记录在案,告知事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而调取证据的,公安机关应予以提供。
2、非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发生非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后,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对其违章行为依照《条例》和其它道路交通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目前没有法律依据。当前有的地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违反交通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六)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这种做法是十分错误和危险的。
3、非道路交通事故犯罪的定罪量刑。
非道路交通事故犯罪如何定罪量刑,2000年11月10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明确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使用其它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使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以刑法第134条、第135条、第233条等规定定罪处罚。”该司法解释明确了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刑罚法律适用问题,即应以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仔细辨析非道路交通事故犯罪的特征,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不作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的区别;犯罪主观方面是具有过失;客观方面特征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二是在法律的“道路”以外发生的事故。非道路交通事故犯罪的刑法特征与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是相符合的。它与交通肇事罪虽有相似之处,但在主观方面行为人负遵守道路运输管理法规的法定义务不如交通肇事罪那样严格,其次发生地是在法律规定的“道路”以外,这是非道路交通事故犯罪与道路交通事故犯罪的主要区别。两者在量刑上也不相同,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法定刑是七年,而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而死亡的,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非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
1、一旦发生了非道路交通事故,无论那个警种接报后都必须及时到达事故现场,这是法定职责,同时尽快召集专业人员承担现场勘查、痕迹鉴定和原因分析等相关工作,由专业人员负责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这样便于案件性质的认定,并得到尽快的处理,把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同时便于及时打击某些刑事犯罪。
2、案件性质的认定和损害赔偿不属于交通警察部门管辖的,应移送主管部门,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地公安派出所参与的调解,必须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以帮助双方依法进行协商。公安派出所的调解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调解。
4、公安机关民警在处理非道路交通事故时,如果发现存在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刑事犯罪行为的,必须严肃、认真地对待,决不能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方式和方法处理,从而导致有放纵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应按照正常的侦查刑事案件的要求办理,从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来考虑加以定性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