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系无业人员。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09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0]1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巍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7日6时4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乘坐莘团线公交车至本区大叶公路金汇港桥处时,要求司机瞿某某中途停车,瞿以未到规定的公交站点为由拒绝停车,被告人陈某某遂不顾公交车上乘客和公共道路行车安全,抢踩油门,并与正在驾驶的瞿某某发生纠缠,纠缠中被告人陈某某用拳头殴打瞿的右面部,致使瞿某某无法控制方向盘而导致莘团线公交车失控撞向大叶公路益民村516号处电线杆,致车损、电线杆折断。经鉴定,被害人瞿某某因外伤致面部软组织挫裂伤,构成轻微伤;莘团线公交车的物损价值为人民币9 040元,上述被损坏的电线杆价值人民币2 9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瞿某某的陈述,证人的证言,上海公交行业从业人员服务手册,上海市电力公司奉贤供电分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奉贤区物价局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及现场勘查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及照片、验伤通知书、案发经过及抓获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公交乘客和公共道路行车安全,在公共汽车行驶过程中,强行踩踏油门并殴打驾驶人员,致车辆失控后在公共道路上任意冲撞,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庭审中被告人能自愿认罪,且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赔偿情况等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