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故意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权,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随着时空条件的不同与变化,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也自然会出现此消彼长的情势,所以刑法典无法以立法规范的方式将这些行为一一列举,只能做出概括性的条文规定。也正是这种立法模式给实践操作增加一定的难度。
如何确定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标准是本罪认定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形成共识的做法是从以下方面把握:一是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自然不包括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方法。二是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性质具有同质性和危险性程度具有相当性的危险方法。这里的“相当”就是明显接近于、等于甚至大于。现实中危险方法有很多,有的危险方法社会危害性很大,有的危险方法社会危害性相对要小些,有的方法虽然具有危险性但并不具有危害性。本罪是重罪,入本罪的标准宜严不宜宽,至少应当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具有90%以上的吻合度。三是其他危险方法会直接给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权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权造成足以侵害的危险,即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基于这样的思路,在以往的实践中把在开放式场所私拉电网的方法、在公共场所驾驶机动车撞人的方法、破坏井下通风设备的方法,等等作为其他危险方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新近几年,出现了一些新型的其他危险方法,如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以肉体炸弹自爆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殴打正在运行中速度快、运载能力强的交通工具驾驶人员,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另外也有的实务部门把盗窃、破坏交通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也认定为新型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是作为的,例如故意私拉电网的行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的,例如负有特定义务的维修工人,故意不维修井下通风设备的行为。不管用什么方法,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符合本罪的客观方面要求。本罪是危险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