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过失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过失以失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下三个特征:
(1)行为人实施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即除失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果采用的犯罪方法与失火、爆炸等方法的严重危险性显然不相称,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符合本罪的客观特征。
(2)已经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致不特定的多数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如果未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不严重,均不构成本罪。
(3)严重后果必须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造成。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