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刑法理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比较好认定,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持的是一种希望的态度,比如知道自己感染疾病,故意在他人食物中散播病毒,希望他人被传染。从目前披露的案件来看,这种案例很少。
比较复杂的是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分。在刑法理论中,这本来就是老大难问题。从逻辑上来说,两者的界限非常清晰。然而,在经验上,两者的界限其实非常模糊。
一般来说,可以从两个角度来把握两者的界限。首先,在认识要素上,虽然两者都认识到可能发生危及公共安全的结果,但是在可能性的概率上是不一样的。间接故意的可能性是高概率的,而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中,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则相对要小的多。
比如,行为人开车看到路上有人但没有减速,因为他认为距离很远,危险不大,但由于路人边走路边看手机,没有注意到疾驶而来车辆,行为人刹车不及,路人被撞身亡。在这个案件中,行为人显然预见到了行为可能发生车祸的危险,但这种可能性并未达到高概率的程度,因此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过失,而非故意。需要说明的是,可能性的高低是要根据行为当时所处的情境进行综合判断,而不能采取事后诸葛亮的事后标准来判断,因为按照事后标准,既然结果已经发生,那根本就是必然,而非可能性。
其次,在意志要素上,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持放任心态,结果发生也可以,不发生也可以,无所谓。但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当然,大部分嫌疑人被抓其实都会主张结果的发生违背了自己的意愿。所以很多时候,放任心态和否定心态的区别还是要从经验上来进行推定,看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可能性是高概率,还是低概率的。如果结果的发生具有极高的概率,那么就足以推定行为人对结果发生持有放任心态。当然,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放任的心态,那只能推定行为人的心态是过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