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此次的《意见》,对疑 似走失、被遗弃、被拐卖 的流浪 乞讨人员,有关部门应及时通过 调取监控录像、走访当地群众、比对 公安机关走失人口库和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对经快速查询未能确认身份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在其入站后24 个小时 内 通过 广播、电 视、报 纸、全国 救 助 管 理 信息系统、全国救助寻亲网站等适当形式发布寻亲公告,公布受助人员照片等基本信息,并在其入站后7个工作日内报请公安机关采集DNA数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一个月内免费采集、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
同时,公安机关应依法 受理家人走失报案信息,及时发布内部协查通报,并通报救助管理机构,提示报案人可前往救助管理机构查找。救助管理机构应为来站寻亲人员提供查询便利和帮助。
对于无法查明身份信息、在站救助时间超过10天的滞留人员,各地可根据当地救助管理工作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料安置。
根据本次出台的《意见》规定,对于一些滞留的人员,除了开展站内照料服务以外,由于现在拥有的设施设备不足、不能提供站内照料服务的,各地政府可以根据滞留人员的年龄、智力、心理、生理状况,实施站外分类托养。各地 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公办、民办福利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为滞留人员提供生活照料等具体服务。
此外,对超过三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可及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安置申请,由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安置。对安置后公安机关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可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