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既涉及犯罪能否成立,也涉及检察机关能否管辖。然而,何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并没有规定,修订 刑法第93条虽然对国家工作人员作了规定,但也比较概括。在某些案件的查处中,无论是确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还是确定检察机关能否管辖,往往首先要确 定犯罪嫌疑人身份,而对一些特殊人员身份的确定,又难以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对案件查处工作的正常进行。
例如,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政协、共青团等作为执政党、参政党、执政党后备军等广泛参与国家和社会的管理活动,这些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 否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人民法院陪审员,分别在人大会议期间行使着国家权力,在审判期间行使审判权力,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事 业单位中的纪检、监察以及公安司法机构的工作人员,行使着国家机关的权力,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直接隶属于国家机关、行使一定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事 业单位如国家专利局、中国证监会等单位及其下属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等。所有这些人员如果在依法从事公务活动中严重失职、渎 职,能否依法追究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罪的刑事责任,亟需明确。
再有,有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委派到国有公司、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等兼职,在所兼职务的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 损失,其主体身份如何认定,其玩忽职守行为如何处理,也是令检察机关极为困惑的问题。例如犯罪嫌疑人杨某,男33岁,中共党员,系某省某国家机关事业发展 部副部长(副处级),兼省某基金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络组长。1996年1 月刘某某(系该基金办公室主任刘某之子,因诈骗被起诉)向刘某要求揽储,刘某擅自作主转存100 万元到刘某某处,刘某某用一个假百万元的存单交给基金办。1996年1 月17日,刘某某又要求揽储500万,刘某安排杨某去银行办理进帐手续,杨某认为自己不懂银行有关手续,即把支票交给刘某某独自办理,杨某作为经办人员在 支票存根上签了字,刘某某用一张500 万元假存单交给杨某。当500万元和100万元的存款到期后,不能将款转到基金办时,杨某未向领导汇报,也未采取有效措施追款,致使基金600万元被诈 骗。此案犯罪嫌疑人杨某的身份如何认定,其玩忽职守行为应如何处理,分歧意见很大,至今难以处理。
另外,对一些公安派出所聘用人员、国有厂矿保卫人员、治安联防队员等刑讯逼供案件、枉法追诉案件等,能否认定这些人员属司法人员并追究其刑讯逼供、枉法追诉罪的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也普遍感到困惑,需要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