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意见》明确,博士后申请者一般应为新近毕业的博士毕业生,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应以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为主,并严格控制比例。设站单位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
《意见》提出,到2020年,重点高校、科研院所新进教学科研人员和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中博士后研究人员比例有明显提高,外籍和留学回国博士新进站人数进一步增加,人才吸引效应显著增强。
《意见》指出,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支持博士后创新创业。结合重点科研基地和项目培养,鼓励设站单位围绕博士后研究人员组建科研创新团队。加大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实施力度,深入推进全国博士后学术交流活动。依托现有创新示范中心和科研成果转化基地,大力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创业,调动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意见》明确,完善博士后日常经费和科研经费投入机制,做好保障工作。自2015年8月1日起,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标准由每人每年5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8万元。地方和设站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给予配套投入,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博士后创业基金。鼓励社会基金投入博士后事业。推进博士后公寓建设,鼓励地方和设站单位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周转住房问题。
《意见》指出,博士后制度是中国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自1985年建立以来,培养了一批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取得了一批重要科研成果,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