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首次在法律中明确禁止实施家庭暴力后,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陆续制定了相关条款,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制定了反家暴地方性法规。然而,家暴受害人的维权意愿普遍较低。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尔梅今年7月在全国反家暴联动机制南宁试点启动仪式上透露,在我国,受害人平均遭受35次家暴后才会选择报警。
今年29岁的海南省海口市居民李代芳,四年前与丈夫相识并"闪婚",然后生了一个儿子。她说,起初两人感情还不错,但丈夫后来总是不回家,还常对她恶语相向。按照反家庭暴力法的定义,她丈夫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但李代芳既不打算找妇联投诉,也下不了决心离婚:"毕竟家丑不可外扬,何况我们还有个孩子。"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反家暴法中这样写道。然而现实中,"家暴就是家务事"的观念仍非常流行。武汉市妇联权益部部长丁莉表示,自己在家庭暴力调解工作中,时常能听到当事人持有类似论调。一方面,许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受传统观念影响,没想过借助法律手段维权;另一方面,邻居、亲友等家庭暴力案件的知情人,也往往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不愿多管"闲事"。
部分参与反家暴法草案审议的人大代表指出,相当一部分受害人没有经济来源或者不具备独自生活能力,不得不依附于施暴者;而现行法律在家暴受害人的救助措施方面还不够丰富,难以解决受害人的后顾之忧。要提高受害人维权意愿,还有待社会观念的不断进步,和救助办法的继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