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选择离婚,但是必须征得军人的同意,否则不能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四)军人一方应当提交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出具的离婚意见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我国,夫妻感情都是我们婚姻的基础,而如果军人与配偶的感情真的是破裂的话,必然是双方都无法正常工作或者日常生活,影响对对方、家庭和子女履行义务,就算是我们双方继续保持这种没有任何感情的婚姻关系也是对双方都是非常不利的,而第三点就任何一方有重大过错或者是有第三者破坏军婚区别来,而破坏军婚也会是要负一定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