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杀人案。故意杀人的;故意杀人未遂的;“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过失杀人的。
2、伤害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重伤的;过失伤害致人死亡、重伤的。
3、强奸案。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
4、拐卖妇女儿童案。拐卖妇女、儿童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以暴力胁迫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强行奸污的,限制被拐卖妇女、儿童人身自由的;收买又出卖的。
5、抢劫案。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6、盗窃案。盗窃枪支弹药(含小口径步枪)、爆炸物品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累计数额较大以800元,数额巨大以8000元,数额特别巨大以40000元为起点。
7、诈骗案。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比照盗窃案立案标准)。
8、抢夺案。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比照盗窃案立案标准)。
9、敲诈勒索案。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比照盗窃案立案标准)。
10、故意毁坏财物案。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1、放火案、决水案、爆炸案、投毒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河流、水源、森林、等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过失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