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捐献移植,堪称生命延续工程,不仅关系受移植者的生命健康,而且关系捐献者的权利尊严,理当受到国家的提倡并纳入完备的法治轨道。在很长一段时期,我国器官移植依赖死囚提供,既有悖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也影响了公民自愿捐献器官的积极性。2015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公民自愿捐献成为器官移植供体的唯一来源,实现了从依赖司法渠道到公民自愿捐献的顺利转型。
我国人口基数大,决定了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的空间也很大。在看到公民自愿捐献数量不断上升的同时,也要看到增长的"供应量"与潜在的"需求量"之间仍存在巨大差距。据统计,我国每年仍有约30万患者因器官功能衰竭等待着器官移植,而超历史纪录的2015年器官移植手术也仅为一万余例。这种巨大差距表明,人体捐献器官依然是救命的稀缺品,这很容易滋生非法交易的"黑市",产生移植医疗服务的灰色地带,甚至出现人体器官买卖等犯罪现象。
为器官移植立法,将"二次生命"延续在法治轨道上,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2007年5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标志着我国人体器官移植开始走向法制化;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器官买卖罪,以强化对这方面犯罪的刑法打击力度;2013年卫计委下发《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以确保器官的科学、公平分配。从整体上看,我国人体器官捐献移植基本告别无法可依,但立法仍然存在层次低、权威性弱、规定零散、激励功能不够等问题,需要在国家层面出台《人体器官移植法》,为规范和调整器官移植领域各方法律关系提供更权威、更全面、更充分的法律保障。
法律不仅具有惩戒的功能,更具有行为激励功能。在公民自愿捐献的时代背景下,立法除了以更严格的责任设计整治器官移植市场秩序,更需要鼓励和倡导公民加入自愿捐献的行列。例如,可考虑规定一定的器官捐献提醒程序,在特定情况下征求捐赠者的捐赠意向;可设定严格的遗体处理程序和责任条款,确保捐赠后的遗体尊严不受侵犯,排除人们的一些顾虑和担忧;甚至还可考虑规定对捐献者身后的困难家庭给予抚恤和救助,为捐献者建立纪念墓地等。通过激励性、保障性立法,鼓励更多的人加入"传递生命"的善举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