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诉人目前家庭条件上适用缓刑。上诉人的家庭特别困难,上诉人是独子,父亲前几年去世,上有七十五岁的老母亲,下有四个未成年小孩。上诉人前妻是赌鬼,2007年因欠巨额赌债抛下儿女离家出走多年,后离婚。现妻子在医院上班,工资不高,对上诉人家不管不问,组合家庭随时有离婚的危险。今年三月上诉人母亲摔断大腿,至今瘫痪在床,需要专人照顾,而家中妹妹已嫁他人。上诉人四个小孩中,大的十七岁,今年当兵去了,两个小的才八、九岁,都在读书,需要每天有人照顾生活起居,而上诉人的妻子仍然对老人、小孩不管不问,基本几个月都不回家了。一审对上诉人的判决,对他们是致命的重大打击,特别是上诉人的二女现在宜章一中读高二,成绩一直在全校前三十名,因为上诉人的原因,这段时间上诉人女儿情绪一直很难平静。上诉人怕“判了一个死了一片”,避免造成造成上诉人家破人亡。因此,上诉人恳请上级法院照顾我的特殊情况,在我悔罪认错的基础,给上诉人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给我照顾照料家庭子女的机会,对我缓刑处罚,让我尽自己应尽忠孝之责,照顾好瘫痪在床的母亲的同时,教育好我的子女,让他们今后更好地回报社会,奉献社会,同时,我今后一定遵纪守法,服从管理,再不做任何违法之事。
二、从案情上说,上诉人并没有主动聚众斗殴,主观恶性不大,在情节条件上也适用缓刑。(一)、上诉人没有聚众斗殴的犯意和动机。1、本案发生的原因是X矿业有限公司的尾砂水使用及尾砂沉淀池清理争议,归根究底是因民事纠纷而发生的争议。双方之间除此之外并无私仇,也不存在互相报复对方,相反双方的个别被告人互相认识,甚至有一定的交情,之所以会发生本案,原因是双方在争议权利过程中采取措施不当,而真正的权利所有人对尾砂水及沉淀池的管理又存在瑕疵,从而引发争议。该争议与争女人、寻刺激、争强好胜,复仇争霸等非法动机有本质的区别。2、邝卫兵、李X、谭X、曾X作为合伙人,2012年2月14日与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总工办签订了《粗选细泥尾砂沉淀池清理协议书》,表明上诉人等人是合法取得沉淀池的清理和尾砂水使用权的,谭X等人接驳尾水、清理沉淀池的行为并不违法。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合伙人商议处理方案并非犯罪预备,在合伙人商议争议解决方案时谭X一直是主张与对方谈判、协商。证明这一主观意愿表现在证据上有被告人谭X的多次供述,同案的李X、曾X的供述及证人段X的证词,有在168饭店吃饭互相协商的事实证实。这些事实证明上诉人去瑶X是为解决纠纷而不是去打架斗殴。3、上诉人谭群义等人在上午与对方协商不成后从瑶X返回宜章的行为证实:上诉人的主观意愿和目的是谈用水问题,而非斗殴,否则到瑶岗仙饭店前或在沉淀池的工作面上均可以斗殴,而实现自己的目的和动机。事实恰恰相反,上诉人选择了回避,不正面与对方发生冲突,选择回家。其目的就是希望双方不要发生斗殴行为,但不想发生的事却在对方的预谋下发生了,该行为的发生本出乎谭X一方的意外,由此可以看出,上诉人谭X是没有犯罪动机和目的的。 (二)、上诉人谭X没有具体实施聚众和斗殴的行为,谭X等人在驾车正常行驶时遭到对方设障阻挡、攻击、殴打,完全处于被动挨打的受害人地位。在对方设障挡车,持械殴打过程中,为避免自己的人身、财产遭到不法侵害,做出正当的防卫,亦是为了保护自身的安全。除此之外,谭X没有实施任何法律上,事实上的过分斗殴行为,社会危害相对较小。
三、上诉人从法律条件上也适用缓刑。 该案发生以后,上诉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罪行,已被一审法院认定自首情节,另外上诉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一审法庭当庭认罪,足以显示上诉人认罪态度诚恳,真实的悔改。
四、社会因素条件上也适用缓刑。上诉人其实在社会表现良好,2006年参与X镇水灾抢险工作,2009年X镇安装路灯,上诉人主动支持电改工作,故对上诉人适用缓刑,也不危害社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