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75岁的辽宁人周胜喜,因一起合同纠纷案向辽宁省宽甸县长甸镇政府讨债19年。19年前,政府欠他247万元,拖欠至今,本金加利息已高达3700余万元。记者了解到,今年6月丹东中院作出决定,将长甸镇政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镇政府欠债不还的事并非没有,但多数事件被曝光后,欠债人基本上还清了欠款或与债权人达成了分期还款协议。而如长甸镇政府欠债达19年且本息从247万累加至3700余万元的事情比较少见。此事也多少暴露出当地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从侧面反映出当地领导法治思维的欠缺,为维护法律权威,有必要尽快启动追责程序,让镇政府承担当老赖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其中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时,不得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有前述行为。即便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也应先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准许后方能进行。
其实,对于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即便不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法院也有权要求其定时申报财产,并可采取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被纳入黑名单者,在义务履行完毕前如果有违反规定的消费行为,法院也可对其予以惩戒。值得说明的是,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及相关规定,单位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可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罚金、拘役乃至有期徒刑。
简而言之,目前的法律并不是拿老赖没有办法,而是有多种制裁措施可以适用,并且还可同时对主要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在建设诚信社会、法治社会的今天,政府部门本应带头遵纪守法,发挥模范表率作用。长甸镇政府长期欠债不还被纳入黑名单的事件显得非常突兀刺眼,属于建设现代法治政府的负面清单,有必要依法对责任人进行问责,避免形成负面效应。
当然,长甸镇政府长期欠债不还可能有客观原因,要求其立即全部履行确有困难。如截至2016年3月,当地政府已经支付106万元,又如镇政府有关负责人所言,当地财政困难,"不只是镇里,县里也还不上这个钱,去年全县收入才4.5个亿,希望可以暂停利息,挂账。"假如在有关部门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对长甸镇政府所欠的金额逐步偿还并给予适当赔偿也未尝不可。这样的话,既可以维护债权人的正当权利,也能减轻当地政府的负担,不让这种陈年旧账再继续损害政府公信。
政务诚信是社会诚信之本。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诚信原则的虔诚遵守,将会在社会民众起到重要的示范作用和引领作用。政府重诺守信,会带动整个社会诚信风气的养成。如果政务诚信搞不好,整个社会的信用大厦根基就会不稳,个人诚信和企业诚信也会搞不好。正因如此,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在倡导核心价值观的当今就显得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