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针对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及其近亲属的威胁、侮辱、骚扰和暴力侵害事件增多,凸显了对司法人员履职保障的不足,主要体现在缺乏组织保障、硬件支撑、救济渠道、协调机制等方面,健全完善司法人员履职保障机制势在必行。针对法官或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的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北京昌平法官马彩云遭枪击的枪声敲响法官职业权益保障的警钟。
保护法官依法履职,就要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坚决遏制干预司法的行为,对一切干预司法行为均应如实记录并通报追责。长期以来,个别领导干部、内外部人员"批条子"、"打招呼"等不正之风,严重干扰法官独立办案。《办法》规定,法官依法办理案件有权拒绝执行任何单位、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对于任何单位、个人在诉讼程序之外,递转的涉及具体案件的函文、信件或者口头意见,法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记录。
保护法官依法履职,就要求有关部门重拳出击打击报复法官的行为。司法人员本身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力,打击报复司法人员就是对司法权威的挑战和蔑视。《办法》中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干扰阻碍司法活动、报复陷害法官,及其近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严惩。法官因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本人或其近亲属遭遇恐吓威胁、滋事骚扰、跟踪尾随,或者人身、财产、住所受到侵害、毁损的,其所在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商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是精神病人的,依法决定强制医疗。
《办法》从三个层面规定了法官受到非法处理、处分时的救济渠道和救济方式。一是明确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被调离、免职、辞退或者受到降级、撤职等处分的,其所在法院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二是明确法官提出异议、申请复议和申诉的权利。法官对涉及本人的惩戒意见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审查意见的法官惩戒委员会提出异议;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处分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处理、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并有权向上一级法院申诉。
三是明确法官受到错误处理、处分后的救济措施。对法官作出错误处理、处分决定的,在错误被纠正后,当事法官所在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其职务、岗位、等级和薪酬待遇,积极为其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视情对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或者补偿,并商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诬告陷害者或者滥用职权者的责任。
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职,就要为基层法官减负,招商引资、征地拆迁不能再摊派给法官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职,还有必要加快组建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作为法官的"娘家人"和法官维权的专门组织。《办法》提出各级法院均应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并明确了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其职能,具体工作可由本院人事管理部门承担。
我们期待以《办法》的实施为契机,让法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真正成为法官依法履职的"护身符"和"金刚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