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被告人邓某所在县向省政府申请防汛专用款40万元用于江堤加高、加固和维修工作,经县委研究决定让水利局牵头负责此项工作,邓某作为本县水利局局长和县防洪指挥部副总指挥直接负责此项工作。邓某召开本局技术人员开会后,作出了本年不太可能发生洪水的判断,认为现有水利工程足以防洪,于是擅自作主将其中14万元下拨作为本县7个乡重建、维修浇灌渠的费用,其余作为刚刚成立的防汛指挥部的办公款项,购买办公设备和小汽车。1998年7月,该县发生特大水灾,由于防洪设施不足,造成众多房屋倒塌,大量粮田被淹,损失严重。县人民法院认为,邓某作为主管防洪的领导,在受命维修防洪工程后,违反“专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擅自将防洪专用款用于其他用途,导致防洪工程不能达到预定要求,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依法判处邓某有期徒刑3年。
二、问题
本文将从挪用特定款物罪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力图厘清挪用特定款物罪与一般挪用特定款物行为的区别。
三、研讨
要正确区分挪用特定款物罪与一般挪用行为,关键在于准确理解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构成要件。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构成要件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