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强调,各级公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庭前准备工作,积极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坚持介入范围适当、时机适时、程度适度原则,引导侦查机关(部门)完善证据链条和证明体系。要加强庭前审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无罪辩解必须高度重视,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及时补正瑕疵证据。要有效运用庭前会议解决争议,重视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意见;对辩护律师提出的执业权利受侵犯情况,要积极查证并监督纠正。
《意见》要求,各级公诉部门强化当庭指控证实犯罪工作。强化当庭讯问,把握主动,从容应对;强化当庭询问,重点围绕与定罪量刑紧密相关的事实以及证言中有遗漏、矛盾、模糊不清和有争议的内容进行;强化当庭示证,合理安排示证顺序;强化当庭质证,提高质证针对性和有效性。
《意见》指出,在当庭指控证实犯罪时,公诉人应强化证据合法性证明,对被告人或辩护人当庭提出被告人庭前供述系非法取得,法庭决定进行调查时,公诉人可根据讯问笔录、羁押记录、出入看守所健康检查记录、看守管教人员谈话记录以及侦查机关的说明等进行证明。必要时,公诉人可以要求法庭播放讯问录音、录像,申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另外,在当庭指控证实犯罪时,应强化发表公诉意见和庭审辩论工作;对庭审中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证据突袭等突发情况,应根据庭审预案及时应对;遇有庭前未能预料且无法当时处理的,应建议法庭延期审理;公诉人发现法庭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记录在案并在休庭后及时向检察长报告;应与辩护人理性平和抗辩,做到“对抗而不对立、交锋而不交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