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发展初期,行为人为了炫耀技术,会在攻击服务器或他人计算机等犯罪行为结束之后,留下调侃性的文件,比如“我来过了”“你的计算机已经不安全了”等,对被害人进行调侃、炫耀。
“这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小,调查取证难度不大,根据刑法第285条、286条能够进行较好的规制。”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主任赵志刚进一步指出,但今天的网络犯罪,早已不是“单干户”的个体行为。
赵志刚表示,现在,网络犯罪已成产业链化,有专门收集公民信息的、有专门利用“伪基站”发布诈骗广告的,有专门开发木马软件的……分工日趋明细。
据数据统计,今年1月至8月,公安机关立案和查出网络犯罪的案件是31.7万件。
赵志刚表示,成本低,收益巨大,造成网络犯罪的日益猖獗;与移动互联网相结合,各类社交软件成为网络犯罪的重要工具和阵地。
“更为头疼的是,这些交易、勾连的双方,可能相互不认识,也不会见面。”赵志刚谈到。
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法制工作处处长李菁菁表示,网络犯罪的网上网下的界限逐渐模糊,以利益作为纽带,相互绑定、快速融合,使网络犯罪的谋利性在不断膨胀,助推了网络犯罪市场的形成,催生了一系列分工协作,利益共享的黑色产业链。
对此,李菁菁进一步指出,“当前网络犯罪发展的变化,决定了必须调整刑事打击策略,不能局限于打击单个犯罪和下游犯罪,必须立足于打源头、打团伙、打链条,并且既要惩治人,还要惩治网络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