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调查发现,上述被曝泄露公民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例背后,既有不能公开的信息内容缺少操作性标准的原因,也有基层行政部门保护公民隐私意识薄弱的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提出,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那么究竟哪些信息属于不应公开的个人隐私呢?基层反映,由于缺少标准化的实施细则,一定程度上导致办公人员"很困惑"。"具体到某一项工作,可以公开到什么程度,没有明确要求。"安徽省政务公开办业务二处处长高勋炳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翠湖社区党工委委员、公共服务中心副主任江涛同样表示,公开孕前优生检查参检人员名单之前,已把地址、电话等信息隐去,没想到仅公布姓名和检查日期,还是引发争议。"到底哪些不能公布,希望有一个标准。"江涛说。
"如大病救助不公开病种,就会导致病人对他人数额较大的报销费用有猜测与不满;廉租房公示不公开家庭住址、现有住房面积等信息,不利于接受监督。"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公开办常务副主任杨永利认为,个人隐私具有相对性,是否构成隐私,应视具体情境而定。
但在具体情境中,对于公示内容的要求并不充分。记者查阅公开资料发现,一些地方部门部署工作时,不会对公示信息具体内容做详细要求;同一项工作各地公示内容差别很大。如江西省"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工作,一些单位和机构仅公示了姓名和学院等,但也有一些则公示了联系电话、公司名称地址、补贴金额等更多信息。
记者还注意到,一些基层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中,保护居民隐私的意识较为薄弱。如宜春市财政局会计科负责人表示,公布考生身份证号码,最初是因部分考生提出"证书还未下发,方便用人单位核实",结果"好事没有办好,没有要求公开的也公开了。"合肥市庐阳区政务公开办同样承认,是因工作人员业务不熟,保密意识不强,才将救助对象住址、病种等信息一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