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司法解释共17条,针对此类案件起诉、审判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内容包括:明确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范围;明确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适用条件;严惩故意阻挠开展事故抢救、遗弃事故受害人等行为;明确六种从重处罚情形;严惩相关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明确禁止令和职业禁止措施的适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沈亮说,近年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监管执法,扎实推进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严格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追究;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审判、检察职能作用,严惩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一大批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分子及相关贪污受贿、渎职违法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制裁。
据介绍,2012年至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累计审结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5707件,作出生效判决人数7599人,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同时,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案件侦查和法律监督职能,积极参与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人民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通过司法建议、联合监督检查等方式,确保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处罚措施落到实处,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刑事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统一性。
沈亮表示,预防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职工个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坚持严惩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和相关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刑事政策,加强与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依法做好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惩治审判工作,为党和国家“十三五”规划的顺利落实提供司法保障。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