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明确,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的,应当以走私文物罪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的,应当认定为“情节较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可以按照走私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其中,走私的文物价值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以走私文物罪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文物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文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较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解释》共18个条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解释》共十八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走私文物,盗窃文物,损毁文物,倒卖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文物犯罪的从重处罚、单位犯罪、共同犯罪等问题;办理文物犯罪案件中的鉴定、检验等问题。
《解释》明确了走私文物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51条第2款的规定,以走私文物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51条第2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51条第2款规定的‘情节较轻’。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可以按照走私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
从司法实践来看,文物犯罪形成了利益链条,后续的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等环节成为了此类犯罪蔓延的重要原因。为此,《解释》规定,明知是盗窃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犯罪所获取的三级以上文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第312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事先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原标题:“两高”明确文物犯罪量刑标准走私一级文物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