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要求,检察机关要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慎重使用搜查、扣押、冻结、拘留、逮捕等措施,慎重发布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案件的新闻信息,对于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经营人员的举报,经查证失实的,及时采取适当方式澄清事实。
《意见》强调,检察机关要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坚持“六个严禁”,即严禁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严禁以服务为名到发案单位吃拿卡要报,严禁使用涉案单位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办公设备,严禁乱拉赞助和乱摊派,严禁干预发案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干预非公有制企业合法自主经济行为。
《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重点监督纠正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案件该立不立、不该立乱立、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及适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等问题。着力加强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债务纠纷、股权分配、知识产权、职工工资、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等案件审判、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加强对涉及市场准入、不正当竞争等问题的法律监督。
另外,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把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与查处司法腐败结合起来,注重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贪赃枉法等司法人员违法犯罪案件,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打击惩治力度,促进和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意见》明确,对于知法犯法、违法办案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通报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