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现代,法官着法袍、律师着律师袍、检察官着检装,已然构成现代法庭礼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不过,这些针对法庭上各个诉讼角色的着装要求中,通常并不包括受审被告人的统一着装问题。
取保候审的刑事被告人通常就是身着便装上庭受审的,而被羁押的刑事被告人在出庭时穿何种服装并无统一的明文规定,似乎也成为具体法治的盲点。在法院判决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未受到指控的人一样,除了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外,其享受的权利与正常人无异。着便装出庭受审,既顺应世界司法惯例,也是对法官无罪推定意识的强化。早在2006年5月15日,公安部就曾向北京市公安局监管处作出批复:“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期间,着识别服。被告人出庭时可穿着便服,但不得穿奇装异服。被告人穿便服出庭的,由本人申请并征得看守所同意。”可见,穿识别服是看守所的规矩,穿便装出庭受审通常需要看守所的同意。实际上,在出庭受审时被告人一般也不提出换便服的申请,于是公众会经常通过媒体见到穿着马甲的被告人出庭。
根据规定,看守所被羁押人员的被服是由看守所统一配发。公众在新闻报道中看到的在法庭上受审的人穿的识别服,就是看守所配发的“号坎儿”。“号坎儿”实际是在看守所监号里被羁押的人穿的简便囚服,有统一的式样、统一的颜色、统一的标记,是一种色彩鲜艳且反光的单薄无领无袖的坎肩儿。通常颜色以黄、灰居多,也有的地方是灰色和橘红色两种颜色构成。
按照1992年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精神,类似“囚”“犯人”等侮辱性的字样与图案,已经被禁止在服装上印制,通行做法是印上看守所的名称诸如“某看”字样。大概有65%以上的刑事案件当中,受审人是穿着这种印有看守所名称的“号坎儿”出庭的。“号坎儿”本身的贴标签效应,留给人们和受审人自己的有罪印象和烙印不可避免,实际上也在法庭上发酵出一种立威、羞辱、有罪暗示的成分。
随着电视直播、网络直播的加强,受审者自觉被“围观”,更加重视个人形象。另一方面,文化程度和认知水平高的受审人也注意维护自身人格和权利。“中国最年轻”大学校长——南昌大学原校长周文斌去年1月12日在南昌中院受审时,询问可不可以不穿黄马甲。审判长回应:“本院注意到近两年在深圳、河南、北京地区一些庭审时,停止让被告人剃光头、穿囚服出庭,但我们没有收到正式通知。”因此没有采纳周文斌的建议。此后,周文斌表示:“既然没有文件说可以不穿黄马甲出庭,那有没有文件说非穿不可呢?”他于是就把身上的囚服脱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