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错机制首先要解决和明确的问题是:容的是哪些错?这些错和职务犯罪有什么区别?
郑进毅说,容错机制不仅是一种激励机制,更是一种约束和规范机制。容错机制针对的是一般性工作失误,属于过失行为,与渎职犯罪针对情形完全不同,并不涉及其他职务犯罪。
郑进毅进一步分析说,从职责上看,渎职犯罪要么是超越了法定职权,要么是不履行职责,而工作失误没有突破这个范畴;从损失上看,渎职侵权犯罪中,法律规定了明确的经济损失、人身伤害等危害后果,而工作失误属于一般性损失,后果不重。
在济南市拆迁改造中,由于有明确的时间要求,面对一些“钉子户”等实际情况,有的干部超过政策范围,提高了补偿标准和数额。
郑进毅说,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这些干部的行为确实违反法律,但不能以渎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国家拆迁补偿标准“一刀切”,很多实际情况无法适用;从利益上看,拆迁及时完成,项目才能顺利落地,这种获益远大于补偿款的损失;干部这样做是没有私心的,完全出于公利考虑。
“容为公之失,不赦为私之罪”。远在千里之外的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在查办渎职犯罪案件中服务和保障改革创新的意见》也坚持了这一理念。
湖南省检察院出台的意见明确,在履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行为;主观上没有为个人或单位谋取私利,客观上没有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或者有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但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等四种情形,不能认定为渎职犯罪。
容错机制的初衷是好的,但也有人质疑,容错机制是否会被滥用,成为干部犯错的挡箭牌、护身符,导致对职务犯罪失之于宽?
郑进毅的回答是“恰恰相反”。他认为,容错机制更有利于打击渎职犯罪,因为容错机制更加明确了政策与法律界限,消除了以往办案中容易出现的灰色地带,提升了办案的精准度和针对性。
记者注意到,多地检察机关出台容错机制的文件中,也都明确要依法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行政慢作为、严重不负责任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玩忽职守犯罪,促进革除庸政、懒政、怠政。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渎职犯罪侦查处检察官徐娅维说,以前,办理渎职犯罪案件阻力比较大,很多单位多以领导干部干事创业为由阻挠办案,现在容错机制严格区分工作失误与渎职犯罪,如果继续出现上述情况,就要说明到底是工作失误还是渎职犯罪,检察机关办案也更有的放矢。
湖南省检察院新闻发言人段志凌说,在发展进入攻坚期和改革步入深水区的关键时期,湖南省检察机关出台措施依法促进改革创新和保护改革者,就是希望推动全社会形成想改革、敢改革、善改革的良好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