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放任就是虽然没有希望结果的发生,但又不设法防止,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此说明确地指出,没有希望表现为两种情形:一种是有明显的不希望,比如,甲向乙射击,却打中了乙身边的丙。如果丙是甲的好友,甲显然希望这个结果不要发生,而丙与甲若素不相识,甲就可能抱无所谓的态度。另有学者虽然没有明确地表示持同样的观点,但从其对放任的理解上看,也属于折衷说。他认为,放任的态度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漠不关心。
例如,甲、乙二人在粮库中对丙实施抢劫,为了制止丙的反抗和逃跑报案,遂将丙绑住并用装米口袋将丙压住,使丙不能动弹,丙因呼吸困难,窒息而死。虽然甲、乙明知会发生压死丙的结果,却采取了死活不管、漠不关心的态度。另一种是存侥幸心。例如,猎鸟者见树上有鸟,举枪射猎,又见树上有小孩爬树,意识到开枪会伤及小孩,但由于打鸟心切,竟忽视人命,只存侥幸不伤小孩之心,仍然射击,终于伤及小孩。独立说是目前我国刑法理论上的通说。
但是,独立说回避了放任的本质。折衷说对听之任之的表述虽然不是十分恰当,但是与此同时它考虑到放任中包含不希望的心态则是可取的。不希望结果发生的放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心理现象。实践中这样的案例并不少见,比如德国著名的皮带案。皮带案的主要案情是:两被告打算以裤子皮带勒昏被害人以夺财,曾因担心被害人死亡,改用沙袋闷昏被害人后,回头使用皮带,将被害人勒昏过程当中,其中一人为确定被害人是否已无力挣扎更勒紧皮带时,另一人发现而制止,取财目的达成之后,见被害人昏迷已久,心生怀疑,进行人工呼吸抢救,却已回天乏术 。
该案显示,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不是不计后果,而是不希望。反对者可能会指出,如果他真的不希望结果发生,他就不要做,既然已经做了,还能说是希望不要吗? 该批评看似合情合理,但这是错误的。其原因在于忽视了放任心理的依附性、不完整性及放任犯罪的他行为性:放任心理被阻断在情感过程中,支配行为实施的并非放任心理,而是原先的意志心理。放任心理与导致附属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并没有形成实际上的支配关系。放任的本质在于对附属结果的一种非欲态度,是相对于直接故意对目的结果的“欲”的态度而言,自然,这种“非欲”态度包括希望不要发生和对结果的发生持不计后果两种态度。
放任的重要功能在于区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除了明知必然性而放任的情况外,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都是希望,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都是放任。放任是对可能发生的结果的排除,而没有排除希望结果不要发生。以英美刑法中的著名警察案为例:警察喊住了一个横穿马路的人,该人把警察推倒在地,并逃跑。“警察认识到向该人开枪是很危险的,因为路边上有一人群。警察应该想到可能会伤害无辜的旁观者, 警察热切地希望不要打中无辜的旁观者,于是他小心地开枪,结果命中了无关的旁观者。”温斯勒德试图通过本案中行为人有认识的风险没有持放任态度,而是他没有对风险给予适当的考虑,来论证其放任不要之立场。詹姆士?B. 布雷迪对此予以了有力的反驳:
首先,适当的考虑所指为何? 根据温斯勒德的观点,如果他对风险给予了适当的考虑或者适当的评价,如果他关心,他就不应该开枪。但该案中,他确实认识到了风险的严重性及发生的很大可能性。他的错误在于他关注的是达到向横穿马路者射击的目的,而忽视了旁观者的利益。
其次,温斯勒德将放任视为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否发生的不关心的行为是实存的态度或动机(实存的心态) ,这种看法是错误的。我们也可以说一个人在情感上是放任的,同时,一个人的放任心态也可以通过他这种情感的缺乏而得以体现。后面这种意义上的放任通常在区分放任的程度上有重要的意义,亦即是相当的放任还是或多或少的放任。放任可以是“根本不关心的态度,也可以是没有“足够的关心”。在第二种意义上言,行为人声称自己希望危害不要发生,并不妨碍对他放任的指控。他可以不构成第一种意义上的放任———因为他有“希望”,行为是没有“根本不关心”的态度,但因为他没有充分的关心,所以,他仍然构成放任 。
放任是附属在行为人希望其他结果发生的心态下的一种意志因素。在间接故意的情形中,行为人是为了追求自己意欲实现的行为而放任其他结果的发生,因此,它首先存在着对目的行为的希望意志,当然,这种希望意志的结果有犯罪结果也有非犯罪结果。为了追求目的行为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对于该结果的附属结果持顺其自然的心态。显然,放任是在希望的心态之上产生的,它是伴随着行为人追求某种利益并积极实现某种利益的希望心态所滋生的。放任的附属性决定了对于犯罪故意来说,放任还具有心理上的不完整性,即它不是在表现其他心理状态下所表现出来的主观恶性;决定了放任犯罪的他行为性,即放任心理被阻断在情感过程中,支配行为实施的并非放任心理,而是原先的意志心理;决定了在放任心态下所发生的危害结果具有伴随性。
行为人为了追求其希望达到的其他目的,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在一种不确定性的心态下,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可能结果的发生正是伴随着希望结果出现的,前者是后者的附属物、派生物。这正如边沁指出:“一个结果,当它是故意引起的时候,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当预期产生某种结果构成促使行为人决心实施其行为的因果锁链中的一个环节时,就可以说,行为人对这一结果的态度是直接故意或直接产生的故意。当结果虽然是预料之中的,并且是在行为的实施过程中很可能伴随出现的,但预期产生这种结果不构成上述因果锁链中的一个环节时,就可以说,行为人对该结果的态度是间接故意或伴随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