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过失致人重伤罪为例,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即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只有造成他人重伤的才构成犯罪;如果只是造成他人轻伤的,则不构成犯罪,而是按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处理。
在这里,我们还想强调一下过失犯罪与意外事件的区别,《刑法》第16条规定了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区分二者,关键在于行为人对他人伤害的结果是否能够预见、应否预见。这需要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行为当时的情况来考察:行为人应当且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重伤结果的,构成过失罪,反之,则属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盲目倒车辗死路边熟睡之人,开玩笑竟用高压气管吹工友的屁眼吹得肠穿孔。类似的过失犯罪案件近年来在番禺区并不少见。
2003年12月12日下午6时许,20岁的湖南青年周某正在番禺区东涌镇某针织有限公司上中班,期间,当他准备递高压气管给同事廖某时,想与其开个玩笑,便将高压气管放到廖的屁股处,致高压风吹进廖的肛门,造成廖某肠穿孔,经法医鉴定,其伤情为重伤。周某的过失不但给廖某带来身体上的无限痛苦,而自己也因犯过失致人重伤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2004年1月16日凌晨1时许,30岁的安徽司机刘某驾驶一辆超载的解放牌重型自卸车在番禺区黄阁镇某工地准备卸泥,由于疏忽大意,没有察明车后情况,就进行倒车操作。结果车右后轮辗压过正在土堆旁熟睡的被害人何某,经法鉴定,何某因受到外界巨大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胸部损伤而当场死亡。
刘某的过失造成何某家人极度的痛苦。今年3月31日,区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刘某提起公诉,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2004年2月16日下午5时许,34岁的湖南人黄某,从番禺区黄阁镇一修车棚欲驶出公路时,因忽视车辆周围状态,在未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启动车辆,将正在车前玩耍的2岁小女孩周某撞翻在地,致其头部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区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黄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2004年3月25日上午9时许,本地青年何某驾驶一辆大货车,在番禺区灵山镇某村道上西往东方向倒车行驶。在倒车过程中,何某疏忽大意盲目倒车,致该车与被害人卢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车毁人亡。经法医检验,被害人卢某系因受到外界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部严重损伤而死亡.
经区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何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