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说,行为人想抢劫,两个人准备抢一个路边店,买了刀子,深夜喊老板开门。老板开门之后2人就挤了进去,一看里面有四人在那搓麻将,这时候有这么多的人在店里面,2人就傻眼了,站在那里一时不知所措。这打麻将的人感到很奇怪,进来2人手里拿着刀子这是要干吗呀?就把他们抓住,扭送到派出所。这种行为就属于抢劫的预备行为。因为2人还没有能够着手抢劫,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就停止下来了,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抢劫的预备状态。再如,某士兵看见一女兵从宿舍出去打水,随手把门掩上,产生了强奸的念头。他偷偷溜进女兵的宿舍,藏到女兵的床底下,伺机强奸。女兵打水回宿舍后,感到床下似乎有人,喊人来把他抓获。这也是一个典型的强奸预备行为。因为行为人为了犯强奸罪而实施了预备行为(藏在床下便于实施强奸),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发现抓获)而未能着手开始实施暴力、胁迫的强奸行为。
假如行为人已经着手抢劫、强奸,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既遂的,是犯罪未遂,不是犯罪预备。
这个主要的就是看有没有实际的犯罪准备行为。如果行为人流露出某种犯罪的意思,比如说,我真恨某某人,我真想把他给杀了!或者说现在这个社会是人不发横财不富,马不食夜草不肥,自己将来也想当江洋大盗之类的话,但是没有任何行动,仅仅是一种犯罪意思的表露,这本身不是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预备。这一点是要注意的,因为刑法只惩罚有行为的情况,如果连准备行为都没有,是不能惩罚的。但是另一方面要注意,虽然犯罪意思是通过言语、文字的形式流露出来,但是这种流露如果是为了实施某一个犯罪的,这种语言的表示或是文字的表示,实际上为了实施某种犯罪而采取的预备行为,而不是犯意流露的问题,比如说,某人为了犯罪,邀约、联络、勾结共同犯罪人,商定犯罪计划、方案,这就不仅仅是犯意流露,而是实实在在的预备行为。有时,言语表示本身还是一种实行行为。如对他人发出威胁,你给我钱,你不给我钱,我就把你的家给炸了,把你的孩子给绑架了。这种情况看起来好像也是语言方式表示的,但是这种语言不是单纯的犯意流露问题,是一个敲诈勒索的威胁行为(通过威胁敲诈勒索),并且还是一个犯罪的实行行为。总之,一定要注意:一方面,没有实际的准备行为,仅仅有犯意流露的,这不能算是犯罪;另一方面,人们通过语言、文字表示出来的东西并非都是犯意的流露,有可能本身就是一个犯罪行为,那么这种场合就应该认定有犯罪行为。
这个观念非常重要。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虽然都属于犯罪行为,但这两种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区别的要点取决于是否属于分则条文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也就是说,实行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分则条文规定的行为。具有两个特征,其一,它是由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其二,该行为是被刑法分则某一条文直接禁止的行为。比如说,刑法分则第263条直接禁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行为”,如果某人实施了这样的一个行为,就属于抢劫的实行行为。而为了实行抢劫行为即实施“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行为”,所进行的种种准备活动,比如说,实施买刀、磨刀等的准备工具的行为;或者进行犯罪前的调查,如了解银行什么时候上班,什么时候下班,什么时候运送巨款,运钞车经过什么路线;或者在特定的地方守候银行送款员,伺机袭击,等等都是抢劫的预备行为。因为这些行为本身并不是一个对财物持有人直接施加暴力或者威胁取财的行为,也即并不是抢劫行为本身。杀人也一样,法律规定杀人是一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因此行为人直接实施的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杀人的实行行为,相反,为了剥夺他人生命而进行的种种准备活动,如购买毒药、打探被害人行踪、跟踪守候被害人、奔赴杀人现场等行为属于预备行为。因为这些行为本身并未在刑法分则中被直接禁止(如法律没有规定惩罚买老鼠药的行为),不是杀人行为本身。但是,如果行为人为了杀人而购买枪支、弹药,然后又使用该枪支、弹药杀害他人的,这杀害他人的行为无疑属于杀人的实行行为,而购买枪支、弹药的行为,虽然在犯罪人主观上作为杀人行为的准备行为,但是,由于刑法分则直接把买卖枪支、弹药规定为一种犯罪行为,所以,行为人除有杀人实行行为之外,还有一个买卖枪支、弹药的实行行为。对于什么是实行行为,什么是预备行为,一定要有区别的意识。凡是分则某一个条文规定的行为,而又被行为人实施的,这个行为叫做实行行为。为实行行为所做的种种准备活动,统统是预备行为。这种认识对正确区分预备犯和未遂犯很关键。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的区别,实质标准在于实行行为能够直接对刑法保护的法益造成损害,而准备行为永远不可能直接侵害法益。对此我们可以打一个简单的比方,比如说,要人死的话(剥夺他人生命)当然要拿刀子朝他身上扎,这才能使人发生伤害或是死亡结果。而为了杀人而买刀子,注意这买刀也是行为,即使买一万把刀子,也不能把人买死。同样的道理,为了杀人在家磨刀,虽说也是行为,但就是把刀磨成了什,也不能把人磨死。这说明买刀、磨刀的行为本身不可能对生命法益造成直接的侵害,不是杀人的实行行为,只能是杀人的一种预备行为。要剥夺人的生命,需要把刀子朝人砍、朝人扎,这样的行为能直接侵害生命法益,属于杀人的实行行为。是否能直接侵害生命法益,反映出杀人的实行行为和杀人的预备行为之间的根本区别,也导致了对这两种行为的评价是不一样的。不能把人买刀为杀人创造方便条件的预备行为当成是杀人的实行行为。买刀是为杀人服务的,但这本身不会对人生命权益构成直接侵害。由此可见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之间的差别。但是一定注意,实行行为是分则条文规定的行为,即使是为了实施某一个犯罪而进行的准备行为,如果又触犯了分则条文中规定的一种行为,这个行为本身又成为实行行为。如前所述,为杀人购买枪支或者是盗窃枪支的,虽然盗窃枪支作为杀人工具,对杀人罪而言是一种准备工具的行为,但是就盈枪行为本身而言,因为刑法规定有盗窃枪支、弹药罪,所以盗枪行为对于分则规定的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而言,属于实行行为。因为为了杀人而盗枪的行为相对于分则条文规定的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实行行为。还比如说,为了招摇撞骗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当然为了使自己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像一点,更能欺骗人一些。伪造证件的行为属于招摇撞骗的一个准备活动,但是这个准备活动又触犯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因此对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而言,这个行为是实行行为。因此我们说刑法分则条文直接禁止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了这个行为,就是实行行为。只有实行行为是严格意义上的犯罪行为,真正的犯罪行为。
(3)没有实行行为,仅有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人或者行为,是教唆犯。
(4)仅仅进行了犯罪的准备行为,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开始实施实行行为的,是预备犯。
(7) 已经开始(着手)实行行为,因为意志以外原因没有既遂的,是犯罪未遂。
(8)在着手实行以后自动放弃犯罪的,是实行过程的中止,而在着手实行以前自动放弃犯罪实行的,是预备过程的中止。
(9)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的共同犯罪,叫做简单共犯。
(10)而并非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参与实行的,是复杂共犯。
(1)有一个实行行为的,是一罪;有数个实行行为的是数罪。例如,为杀人而磨刀的,虽有杀人和磨刀两个行为,因为只有杀人是实行行为,而磨刀不是实行行为,所以还仅仅是一罪。为杀人而盗枪的,也是两个行为,因为杀人是(杀人罪的)实行行为,盗枪是(盗窃枪支罪的)实行行为,有两个实行行为,所以是数罪。
可以说,树立了正确而强烈的实行行为观念,很多犯罪论的疑难问题就会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