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8月,被告人代某潜入重庆某师范学院内教师刘菲菲(化名)的租住房,以找人为借口,骗受害人打开房门后,强行进入室内,采取持刀威胁、用胶带捆绑手脚和封嘴的手段将刘菲菲强奸。
此后,代某害怕刘菲菲告发,遂产生杀人灭口恶念,在房间找到一个塑料袋罩住刘菲菲的头部,然后用梳妆台上一个吹风机的电源线在刘菲菲颈部缠住塑料袋的下口。由于缺氧难受,刘菲菲发出“呜呜”叫声,代某见状便取掉了电源线和塑料袋。
随后,代某又用房间内燃气灶的灶芯击打刘菲菲头部数下,见刘菲菲头部流了很多血、气息微弱,认为刘菲菲濒临死亡。此后,代某又将受害人的一枚钻戒、一部手机拿走后逃离现场。
刘菲菲听见代某关门离开后,便大声呼救,周围群众听见后翻窗进入室内,将刘菲菲救出送往医院治疗。
该案庭审中,被告人代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代某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不当,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代某在实施强奸犯罪后,害怕被害人告发,为了杀人灭口,使用塑料袋罩住被害人头部准备让其窒息,虽然代某随后取掉被害人头上的塑料袋,但代某又使用天然气灶的灶芯连续打击被害人头部数下,见被害人已翻白眼,用手试探其呼吸后,认为被害人濒临死亡,将其拖入卫生间反锁,然后逃离现场。
从主观上看,代某具有杀人灭口的主观罪过,客观上也实施用足以致人死亡的凶器连续打击被害人要害部位的行为,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对辩护人提出的有关辩护理由不成立。
今年9月30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该案,被告人代某因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