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中止是指不具备中止条件的犯罪行为却按照该犯罪中止的处罚的情形。准中止一般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由被害人或者第三人阻断因果关系而形成的准中止,二是由犯罪行为的性质阻断因果关系而形成的准中止。借鉴准中止犯的概念,也可以把既遂后的中止界定为准中止,并且这种准中止发生在不以结果作为既遂标准的犯罪中,其次准中止是一种积极的中止,最后相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必须发生危害结果发生以前。此种性情下,行为人的主观恶性非常小、人身危害性不大,如果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给犯罪人回头建立了黄金桥。认定为准中止不违背中止犯设立的刑法精神。所以我们可以认为既遂后的中止是一种准中止。
首先,准中止不是犯罪中止。准中止不具备犯罪中止的条件,传统的准中止犯的两种情形不具备有效性的条件。犯罪后的准中止不具有时间上的条件。
其次,准中止适用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准中止犯适用中止犯的处罚原则,危险犯在既遂后,如果行为人又主动排出危害状态的行为,没有发生危害结果的,可以免除刑罚。
并且我们认为准中止犯说存在以下优势:
1 不破坏现有的刑法学说通说,维护了理论的协调一致性,保持了逻辑的美观与连贯。维护了危险犯是犯罪既遂状态的通说,仍然认为犯罪既遂的标准是犯罪构成符合说,刑法分则是以既遂模式设立的,一种犯罪行为中不存在两种以上的停止形态,不改变犯罪中止的适用条件等诸多理论。维护了学说的统一与连贯协调。
2 丰富了犯罪停止形态的理论。对缺乏有效性的“犯罪中止”和既遂后的“犯罪中止”成立准中止,严密了犯罪停止形态。
3 此学说与我国刑罚目的相符合,符合刑事政策的要求。从特殊预防的角度,行为人主观恶性小,已经悬崖勒马,所以应该鼓励这种行为。体现了我国惩罚与宽大相集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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