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集团犯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即一个专门从事犯罪活动犯罪集团组织的成员。而单位犯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此处所指的单位都是依法组建成立,是法律许可的合法组织,只有在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才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集团犯罪中所有的参与者均应承担刑事责任,而单位犯罪中,仅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其他参与犯罪的人员不承担刑事责任。
任何一个人进行犯罪,都有他的动机和目的,作为走私犯罪的人来说,其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牟取暴利。该案属于单位犯罪,公司走私所得利益毫无疑问都将归公司所有,只有公司的出资人即股东才有权利分享利润。晋某只是一名靠打工领取工资的普通员工,而不是公司的股东,除了自己每个月应得的几佰元工资以外,不再从公司分享任何利益。海关的起诉意见书中也明确写明:由李z组织货源,唐c负责销售和售后服务,所得利润二人平分。既然没有任何利益可得,就根本没有必要去参与走私活动。
第四、由于犯罪集团内的所有成员在加入该集团时都有明确的犯罪目的和动机,因此,在他们实施任何一个犯罪行为时,都具有明确的犯罪故意。而在单位犯罪中,只有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外,其他参与人均因没有犯罪的动机和目的从而不具有 犯罪的故意。